胎紋深度明年起列入領牌驗車項目

記者:Alegna 2013-09-13

鑑於輪胎胎紋深度不足為造成輪胎爆胎之重要肇因,交通部經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有共識後,9月6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39條之1規定,擬自103年1月1日起,將輪胎胎紋深度納入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之檢驗項目,並以各類車輛胎紋深度是否已磨耗至胎面磨耗指示點作為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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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紋深度不足,明年起將無法通過驗車。

每年因為輪胎所造成的意外事故比例居高不下,交通部除不久前將胎壓偵測器列入未來新車強制搭載安全配備,近日又將胎紋深度納入新車請領牌照、定期檢驗的規定項目,以保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部這項修正法案將在明年起正式實施,同時,交通部也指出,輪胎胎紋深度不足,將造成輪胎與路面間摩擦力降低,進而大幅降低汽車各項性能及增加燃料消耗量,且汽車於雨天行駛時,胎紋深度太淺,輪胎將會失去排水防滑作用而產生水漂現象,於車輛行駛中易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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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紋深度太淺會造成輪胎與路面間摩擦力降低,進而大幅降低汽車各項性能及增加燃料消耗量,且有產生爆胎之虞。

為行車安全考量,交通部經邀集執法、消保、商品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車輛客貨運公會業者討論獲致共識,規劃擬自103年1月1日起,將車輛輪胎胎紋深度列為汽車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時之檢驗項目,並以各類車輛胎紋深度是否已磨耗至胎面磨耗指示點作為檢驗標準;另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及CNS 4959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規定,胎面磨耗指示點係標示外胎胎面溝紋磨耗至距溝底1.6公釐處之記號,現行各類車輛使用之輪胎均已有標示該指示點,而輪胎胎面如磨耗至該指示點時,即為輪胎胎紋深度不足1.6公釐,應更換該輪胎,以避免胎紋深度不足影響行車安全。

交通部說明:未來汽車於定期檢驗時,如因胎紋深度檢驗不合格,公路監理機關將依規定責令於1個月內修復完善申請覆驗(即更換輪胎),車主應於1個月內完成輪胎更換並申請覆驗,屆期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吊扣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