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問題的不是車子 是腦子

記者:Max 2012-05-24

最近最夯的話題莫過於葉少爺酒駕肇事撞死路人一案,除了新聞台之外政論節目也接力討論。案發經過他大家可能不是那麼清楚,但大夥都知道這傢伙家裡很有錢,還在念書開著賓士跑車到處趴趴走。

隔不久有一條新聞是這樣的,大學生開跑車上課,撞死八旬老翁!但監視器畫面顯示的是學生開的BMW Z4直行於雙向道上,老翁看到對向車道公車來了便忽然衝出,撞上直行Z4的車側,由於年事以已高送醫不治,該大學生經調查無酒駕無超速,但仍依過失致死送辦!

葉少爺酒駕撞人當然不對,這沒有討論的空間,但之前違規迴轉的垃圾車似乎也是肇事的主因,但似乎沒人去討論他,而是把焦點放在這孩子開C 63 AMG撞死人實在可惡極了!如果這有道理,那豈不是開C 63 AMG撞死人罪大惡極,開垃圾車的酌情減刑。那如果開勞斯萊斯之類的不就得當場格斃?

因此媒體應該要教育大眾酒駕、違規迴轉或是忽然衝入車道都是不對的,該檢討的是這些行為而不是他們開什麼車!只要他們領有合格的駕照,爸爸願意有而且有能力買好車給孩子惹到誰?炫富看起來讓人相當不悅,但根據大中華民國律例,炫富該判什麼罪阿?

情理法、法理情誰該放在前頭?台灣最莫名其妙的一項慣例叫應負道義責任,也就是說就算明明你行駛在路上好好的有行人自殺去撞你的車,那麼不好意思就算你僥倖躲過一項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罰則那麼你還有後續的道義賠償責任,你的鈑金你的損失只能自己吞,因為人死為大,法律在這時候不論對錯了,跟你講情!

同理我個人也反對遠通的ETC方案,我支持國道里程計費,電子收費也的確能節能。但為什麼我們的政府對一般老百姓講的是法理情依規定辦理,對財團就是情理法,給予寬容!

公務人員辦事最重要的一項原則就是依法行政,因此在任何招標案中都要明文寫明價格、金額與完成日期。怎麼驗收期限為何都得註明清楚,不然業者就可以打行政官司要求賠償!

我們不解的是政府與遠傳依約定的使用率驗證日到了,未達標準政府居然可以不依約開罰,反而替做錯事的人背書,說遠通要投入改善的金額已經超過罰款,因此展延到今年的六月,若還是未達標準再回溯開罰?

這道理可以,那麼以後被開改裝的你也可以跟警察說因為我要把車子復原的經費超過罰金,那你先不要開單,等一年後我車沒開回原狀你再罰我!這鬼道理也只有我們政府講的出來,真的很奇怪耶!